四川吉隆达集团“十不准”要求
一、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。
二、不准违反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与竞业限制合同,不准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(包括专利、
商业秘密等)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。
三、不准弄虚作假、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“政绩工程”。
四、准违反规定对外投资、担保、融资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、采购、销售、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。
五、不准违反公司财经制度和办公管理规定。
六、不准公款为个人及家属支付商业保险等费用。
七、不准参与赌博。
八、不准索要、接受工作对象的礼金、礼品、产品、各种有价证券、贵重物品和好处费、
感谢费等;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、中介费、回扣、佣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;不准为请托人谋利并在离职后受财。
九、不准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、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,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
十、不准其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、出资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。